书刊损坏、遗失赔偿制度
1、读者借阅我馆书刊资料,须当面检查图书,发现污损、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此类问题,由读者负责赔偿。
2、读者在书刊上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撕割、沾污,视情节轻重按书价1—10倍罚款。将暂停3—6个月的借阅权限。
3、损坏条形码,核收条形码加工费五元;对故意损坏条形码者,将暂停3—6个月的借阅权限,并处以相应的罚款。
4、未经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带书出馆,以窃书处罚。按图书价5—10倍罚款。(不足50元按50元计);取消其借阅权,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备案,并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决定是否上报学院有关部门。
5、读者所借图书应该妥善保管,若有丢失,应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偿还,如无法偿还原版图书,按以下规定赔偿:
A、普通图书:按出版时间计算赔偿,五年以内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;六至十年按原价的5倍赔偿;十一至十五年按原价的8倍赔偿;二十年以上的图书按20倍赔偿。
B、珍贵图书,绝版书刊污损、丢失,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。
C、成套多卷书:丢失一册以上,按全套价格及出版时间核算赔偿率,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其它未丢失卷册图书。
D、如赔偿时图书已经逾期,则另需交纳逾期费。
E、赔偿后一个月内丢失的图书又找到,还回图书,退还读者押金,逾期费不予退还。超过一个月的,原则上不再办理退款。